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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适用特殊自首

时间:2024.02.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43人
律师解析:
特殊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殊自首需要满足条件的有: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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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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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磊,现律所刑诉部副主任,十八年警龄的前资深刑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士、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原某市公安局二级警督、公职律师。在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工作期间前后参与了“5.27专案”、“7.27专案”等多起重大刑事、经济案件的办理,具有丰富的一线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办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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