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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4.02.27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944人
律师解答:
可以。
律师解析:
法院是可以执行孕妇财产的,但不能执行孕妇生活必需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
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
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
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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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新律师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599,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1997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有20多年工作经历。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办理多宗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用心服务每一位委托人,认真办好每一宗案件的服务理念。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领域:办理“裸-聊”敲诈勒索案,套路贷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非法经营(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网络游戏赌博、境外赌博、开设赌场案,毒品犯罪案,走私犯罪案,枪支弹药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诈骗、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仙人跳”、“网聊”强奸案,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杀人)、寻衅滋事等犯罪案。 行政诉讼领域:办理消费纠纷引发的行政执法(处罚)案,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处罚)案,姓名被盗用、冒用的工商注册登记行政争议案,交警行政执法(处罚)案,治安拘留行政处罚案,强制戒毒(隔离)行政强制措施案,不服工伤认定结果行政争议案,不服养老保险待遇行政争议案等。 主要案列: 代理深圳市某行政机关2017-2019年度行政诉讼系列案。 代理深圳某音乐公司诉深圳某KTV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代理成都某音像公司诉深圳某KTV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 代理多宗深圳国际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 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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