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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主体是谁?

时间:2024.03.10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 阅读:113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形式的国家征地行为,皆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获得批准之后,交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与实际执行。
与此同时,依据该法律第五款之规定,只有在做好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有权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亦对此做出了明确规范,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征地方案经过依法审批以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起组织实施的责任,并将批准征地方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范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的标准、对农业人口的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等重要信息,在被征收土地所辖的乡(镇)、村庄内进行公示公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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