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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他项之后还能债权转让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4.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75人
律师解析:
房产他项之后还能债权转让,房产他项之通常是指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后如果债权人要转移债权的,应当一并转让抵押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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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彪律师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崔国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专职律师,就职于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以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深得当事人的认可。执业准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尽责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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