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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何时退还

时间:2024.02.2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142人
律师解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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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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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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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来律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姜来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姜来律师具有7年律所工作经历,已取得北京市律师执业证,就职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擅长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常法及诉讼,其中诉讼业务擅长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重审案件、国有土地出让及转让纠纷、设施农用地违法建设纠纷;具有多家副部级、房地产企业常法工作经历,并具有房地产信托管理纾困项目经验、不良资产收购、房地产企业强制清算、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等非诉项目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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