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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特征

自首的特征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4 07:40:38 已帮助33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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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特征或者说自首的认定一般是怎么的
自首有两个成立条件:一个是主体条件,一个是罪行供述条件。   一、准自首的主体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立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但是笔者认为,对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遵守侦察人员的规定,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自首,从而成为准自首的主体;被单处罚金的刑的罪犯虽然没有被关押,但是也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他们在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要人其他罪行的,也能成为准自首的主体;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而解释是附条件地提前将犯罪人予以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假释考验期内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也可成立为准自首的主体。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与准自并无本质区别,也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行为人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显然也是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对其不以自首论,又有失公平。   二、从罪行供述条件看,是限定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首先分析什么叫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也就是说这里面的司法机范围的把握问题,应当如何理解?   我们要本着一个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的态度,既不能把它限定在直接办案机关,也不能宽泛到全国的司法机关,同时也不能说必须限定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或者也不能说认定了抓获的司法机关或者已经接到了你的通缉令、接到了协查通报,就一定认为相关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要具体地分析司法机关对相应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是不是确实已经了解了他的犯罪信息。如果办案民警通过记住网上通缉信息或者通缉令抓住行为人的,在抓住以后犯罪嫌疑人就是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也不能认定他的罪行尚未被发觉,也就不是自首;如果办案民警抓行为人的时候,是因为行为人当时实施犯罪才抓的,而不是因为记住了通缉令信息去抓的,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抓他的机关已经接到了通缉令,或者是说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网上追逃,他的犯罪事实就已经被发觉,这种情况下对他所主动交代的罪行,可以准自首认定。 以上是自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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