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运输
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
主犯或者毒泉、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
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
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实际掌握的毒品数量标准,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
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 2、对有
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因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辩称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四是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以上就是对运输100克k粉量刑标准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