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事情
现实生活中,有事找警察,早已是常识了。因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也是找警察处理的,但警察只是做侦查工作,如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资料等。当侦查工作完成后,案件是要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换而言之,人民检察院是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且只是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诉,任何其他政府部门都无权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想要提起公诉,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所以,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时,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当然了,被害人要是不服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的,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直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