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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利益。精神损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传来性的损害,也可以因债务的不履行而产生,但对因物质利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赔偿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
2024-02-29 11:51:41 已帮助20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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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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