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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与效力待定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25 01:46:32 已帮助17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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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为什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指并没有代理权的人而代替他人从事一定的民事行为,和相对人签订的具体的合同。关于无权代理合同在我国一共有三种情形,其实无权代理合同也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虽然无权代理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在日后加以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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