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综合上面所说的,仲裁庭是属于解决双方争议而临时的组织,对于这个组织一般也是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作出合法的结果,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那么也是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延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