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结合本次“疫苗事件”分析可以得出某公司作为生产者,医院作为销售者,他们都是经营者而提供的不合格疫苗,消费者有要求他们“更换”的权利,也就是重新接种合格的疫苗。当然根据相关报道购买不合格疫苗的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统计接种了不合格疫苗的消费者,其计划似乎也是准备组织再重新接种一次合格疫苗,以保证广大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