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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条件

诉讼费减免条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15:05:10 已帮助30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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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补充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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