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能力是指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即能不能成为法律上的
证据。而证明力是指,其已经是法律上的证据了,其对案件事实在多大程度上起到证明作用,起多少作用。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