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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决。如果在调解中发现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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