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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弟一百条

民事诉讼法弟一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4-02-22 19:04:51 已帮助21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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