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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设置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设置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19 23:07:09 已帮助44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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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见其依法设置的组织合法性和设置规则。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其实我们对于企业的投诉举报都是能够直接反映给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的,而且,推行劳动合同并且帮助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监督劳资双方之间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之下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些都是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单位的日常工作,可见有些政策迟迟都难以落实和劳动监察不到位是有一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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