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由于后者适用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所以这里只涉及单独进行行政赔偿的程序。(1)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的确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具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程序、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2)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实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即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先行处理。只有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处理或者请求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交赔偿请求书。(3) 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就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必须在2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行政赔偿的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起诉条件上,行政诉讼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原则;在
证据制度方面,它不完全采用“被告负
举证责任原则、在审理形式方面,它有别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5) 行政赔偿的时效。行政赔偿的时效,即行政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以上是简述行政赔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