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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涉外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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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4:02:18 已帮助23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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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涉外离婚一方不想到庭怎么办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想出庭,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

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

需要注意到:

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

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

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

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

一般的离婚诉讼的争议点集中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的争取上,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国外,要注意的问题就更多,比如受诉的选择,律师的委托等。

夫妻一方在国外如何离婚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关于诉讼离婚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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