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车祸致对方
伤残后,如果已经投保了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
赔偿,
交强险赔偿后如仍有不足的,再按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 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则应由机动车方在
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