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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仲裁裁决书

不予撤销仲裁裁决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7 04:11:51 已帮助24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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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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