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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怎样书写授权委托

被上诉人怎样书写授权委托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3 20:37:56 已帮助26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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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 而且,即使是案件“当事人”,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当一审当事人死亡时,当事人的继承人也应有权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实际提起上诉的公民并非合法的一审当事人的继承人,其上诉也有可能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被驳回。与此同时,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提起上诉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其上诉也会被“驳回”。


除了无上诉权人提起上诉之外,在现实中还可能出现被上诉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与民诉法未对上诉人资格作具体规定一样,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也未对被上诉人作具体规定,仅就共同诉讼中被上诉人的确定做了相关规定。然而,现实中却有可能出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列出的被上诉人并非适格的被上诉人的情况,比如在对原审被告上诉时错误地将原审第三人列为被上诉人,或是因为被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变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更换而在上诉状中列入了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在上诉人提起上诉时被上诉人已经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已经终止且无接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只能“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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