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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决定的开庭审理日之前提出。
3、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律依据】《民诉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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