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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监视居住是

居所监视居住是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5 11:39:26 已帮助26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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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是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予以监视居住。

对于监视居住的话,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来执行。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来执行,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有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这个指定的居所不能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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