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只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并不能算得上是累犯啦!因为我们所说的累犯,是那种曾经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后在刑罚执行完或者得到赦免之后,又在短短的五年之内再次犯下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人呢。
而行政处罚嘛,它并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哦;
而且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也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以说,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行政处罚并不是累犯哦。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