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仅适用于一方违约的场景之中。
然而,对于存在双方违约情况的案件来说,会变得极为复杂,需要深入分析究竟是哪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进而决定合同解除权是否应当被行使以及如何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当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的履行利益无法得到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避免在违约情况下遭受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