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照片而无原始文件的借条,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仍须寻求其他相关证据以进行证实,例如可以用以证明借款行为存在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甚至是聊天记录等。
需明确的是,借条属于书证范畴,应提交原始文件副本。
相较于借条复印件和借条的照片这类形式的文件,其本身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均相对较低,因此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可与采纳。
此外,为了加强证据的有效性,必须采取一些辅助手段,如确认借贷关系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借款期间或者催收过程中的短信及通话录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