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首先,债务人未能按照既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
其次,债权人必须在整个期间内持续、丧失连续地占有留置物的状态,否则此种情况下的留置权将被自动失效;
最后,不得存在任何法定或事先约定的情况以阻碍留置权的顺利实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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