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与劳务合同之间在诸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其中最为显著的当属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对应的雇佣招聘途径显然不尽相同;
其次,这两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各自领域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聘用协议通常被广泛应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过程中,且在选拔人才时往往需要经过严谨的考试程序进行筛选;
然而,相较之下,劳务合同则更倾向于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友好协商以及面对面的交流等方式来完成招聘工作,其流程相对较为宽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