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提及的关于行政拘留是否必须履行的问题,我想明确地告诉您,这是不容置疑的,行政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对相关人员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戒措施,若您坚持无视法律规定,拒绝接受这种惩罚,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我们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进一步发展下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您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表示不满,您有权提出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潜在风险,并且您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就可以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予以暂时搁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