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份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成果如下:
首先,充分涵盖了参与方,即受害人和被告,各自的基本信息;
其次,详细概览了整个案件的核心背景以及关键事实,并列举出了相关的重要证据;
再者,受害人在自愿且明确的前提下,表达了对被告的和解意愿,同时也同意对其依法进行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以真诚的态度承认自身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任何异议。
此外,和解协议中还包含了以下内容:
被告将通过向受害人致以诚挚的歉意、恢复原状、提供精神上的安慰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多种方式,以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