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劳动者原则上是可以与两个雇佣关系中的企业分别签署两份劳动合同的,然而这一行为必须得到于其实际受聘的两名企业的共同认可并确保不会影响到任何一份已签约劳动合同的严格执行。
当劳动者已经同目前的雇主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时,如果他/她再与其他企业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原先的雇主有权拒绝该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或纠正这种行为,否则将可能导致原雇主采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
在此情况下,原雇主因劳动者违反规定而采取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被视为过失性辞退,无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双倍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