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之中,关于亏损处理的规定如下:
首先,协议内容必须明确,不允许规定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所有的亏损责任;
其次,在合伙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各合伙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或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以调节并弥补亏损;
最后,关于合伙企业年度或特定时期内的亏损分担方案,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或按照预先制定的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