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区的地面停放车辆场地是由房屋开发方遵循相关行政规定所精心打造的物业配套设施之一,这一部分区域并没有实际存在的建筑物,它的根本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限,所以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手续。
当房屋开发方将商品房出售给各个业主之后,包括建设场地在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归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因此,地面停车场所享有的权益当做配套设施来理解,就理应视作全体业主共有的物品,它的性质和其他公共的配套设施并无二致。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