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债务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由债务人为其单独负责清偿。
但若夫妻中的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开支,那么这笔债务便转化为了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应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达形成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