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乡村住宅用地的交易行为虽然被允许施行,然而依旧存在着诸多严格约束的前提条件:
首先,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获得所在村庄的村民委员会的首肯,并且最终还需要通过乡级政府的审查批准;
其次,卖地人和买地人均需具备本村村民身份;
再次,买方应未拥有任何其他形式的住宅用地,同时也必须符合申请新的宅基地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最后,无论是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还是连带购入其上的房屋,都不被法律所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