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项目的拆迁补偿事宜,通常情况下包含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异地安置,即将被拆迁户迁移至其他区域进行安置;
其次是回迁安置,即在原址上为被拆迁户建设新房以供居住;
第三种方式则是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此外,被拆迁户还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之用,同时需与被拆迁户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