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补偿的参考标准由地方市政府自行制订,具体数额依照相应房地产市场的估价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动。
若您对于所得到的补偿金额存在疑义或不满意,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如在补偿标准方面存在争议,建议首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进行调解处理;
若调解无果,则可进一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
其次,关于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这实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最后,关于征地信息公开的争议,这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寻求解决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