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销售伪造药物而遭受人民法院判决罪责的当事人,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将受到相应的禁制措施,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会被终生剥夺在医药行业中的从业资格。
对于那些从事制造、销售非法或低质量的药品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而言,他们的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参与者在未来十年之内都被禁止再参与任何与药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作。
此外,对于那些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原材料、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设备,也将被依法没收。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