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满三年尚未使用,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将可能面临注销处置,然而,这种情况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需要有特定的主体主动提出注销申请才行。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向商标局提请撤销申请,而商标注册人也应当从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积极准备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未曾出现过长达三年之久的连续未使用现象,或者是存在着未被使用的法定事由等事实依据。
若未能如期完成上述举证工作,那么商标局便有权依法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