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货币补偿标准是根据合法所有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以及房屋内装潢与设施协商达成的相应补偿数额计算得出的。
2.在特定情形下,房屋拆迁产生的补偿差额将由以下各项构成:
a)合法所有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
b)房屋内装潢与设施协商达成的相应补偿数额;
c)被拆迁方所获得的用于置换产权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
3.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
a)搬迁补助费用;
b)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对被拆迁方给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c)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d)非住宅用房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