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购房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选择不接收房产。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您可以拒绝接受所购买的物业:
1.开发商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缘无故地比原来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日期晚了三个月以上才交付物业;
3.开发商在此前没有经过任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擅自更改了房屋的结构和合同当中约定好的相应的辅助设施和环境条件;
4.即使开发商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来改变房屋的结构,但如果这一行为并未得到购房者的同意,那么购房者也有权选择不接收该物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