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所购房产因政府拆迁而获得安置房的情况下,此类安置房应当视为双方夫妇的共有财产;
2.依照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产权调换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得到的安置房产权实际上是对婚前房产的一种补偿,或者说,它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因此,安置房本质上是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换形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对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部门通常会以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来对被拆迁房进行补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房屋的面积,那么对于这部分超出的面积应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