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银行愿意接受分期付款形式来解决问题,那自然是最为理想的结果。
然而,若银行未对此表示认可,则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迅速清偿该款项。
其次,若所欠金额已累计至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之后,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刑法中的“恶意透支”,并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
最后,若恶意透支的金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且情节相对轻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考虑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