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备妥全体合伙人签订之《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这份文件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
若合伙人隶属自然人范畴,则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
若属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需加盖公司公章予以认证;
3.全体合伙人务必签署《合伙协议》各一份;
4.每位合伙人还需提交各自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若为自然人,需提供有效地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而对于企业型合伙人和事业法人以及社团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人们,则分别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而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型的合伙人,还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进行佐证;
5.若新设之合伙企业涉及诸如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等特定领域,且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的,请务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如经营范围中包含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请务必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除上述文件外,还需准备其他相关文件证书。
以上所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若合伙人属于自然人范畴,则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
若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书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