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诸离婚诉讼程序期间,尽管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正式解除,但在此期间所购置的车辆仍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若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就有关于获取财产归属方面的特别约定,便应遵循协议中的约定来进行处置;
或者是当其中一方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资金购买了该辆汽车时,这辆车将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