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若其认为所收集到的证据尚显不足,便有权将案件退回至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亦拥有自行开展侦查工作的权力。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补充侦查仅能进行两次,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的同一案件,如若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在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必须做出无罪的判决。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