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期是可以相应地进行推迟的。
若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工程质量结果为合格,那么鉴定期间应当被视为顺延工期之期;
然而,倘若经鉴定后发现工程质量并不满足合格标准,那么相应的工期便无权得到顺延。
面对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或是其他无法归咎于承包方的突发状况,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遭遇此类情况,或者其他非承包商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时,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