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力关系中,甲方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入职标准,即具备正式用工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乙方只可能为自然人,并且他们需满足劳动年龄的要求,同时具备与执行合同所约定职责相匹配的技能和能力;
然而,在劳动关系之外,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颇为丰富多样,例如双方可以分别由两家企事业单位构成,也可以是两名来自不同背景的个人参与。
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于劳务关系主体的各项要求,远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那样严谨和规范。
在劳动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由那些依法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参与者组成,这些包含了企业、个体经营的实体以及各政府机关、公益组织、社团等用人单位及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条款,工会被赋予了以团体形式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主体的权力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