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和解方案的提请存在着时间上的制约条件。
在遇到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时,人民法院应自接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给债务人。
对于那些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债权人支付到期债务,且自身资产已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在账面上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